2007年2月6日星期二

公平分配和制度的合理化

很多的矛盾都源于分配不公。关于如何解决问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很久以前读过的这篇“分粥制度”让我相信,慧地设计制度高明于义地说教
  世间极复杂的问题,可以用极简单的事例加以说明。我们不妨从一个简单情形出发,探讨一下权力制约的制度问题。

  有七个人组成的小团体,其中每个人都是平凡而平等,没有凶险祸害之心,但不免自私自利。他们想用非暴力的方式,通过制定制度来解决每天的吃饭问题---要分食一锅粥,但并没有称量用具或有刻度的容器。大家试验了不同的方法,发挥了聪明才智,多次博弈形成了日益完善的制度。

 大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方法一:指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很快大家就发现,这个人为自己分得粥最多。于是又换了一个人,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此结论是:权力会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这样等于承认了个人有为自己多分粥的权力,同时给予了每个人有多分粥的机会。虽然看起来平等了,但是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得饱而且有剩余,其余六天饥饿难挨。大家认为这种办法造成了资源浪费。

 方法三:大家选取一个信得过的人分粥。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公平分粥,但不久他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不能放任其堕落和风气败坏,还得寻找新思路。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各种议案,分粥委员会又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后,粥早就凉了。   

 方法五: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人要最后一个领粥。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七只碗里的粥每次都是一样多,就象用科学仪器量过的一样。每个主持分粥的人都认识到:如果七只碗里的粥不相同,他确定无疑将享用那份最少的。

  现代经济学是这样表述的:制度至关紧要;制度是人选择的,是交易的结果。好的制度混然天成,清晰而精妙,既简洁又高效,令人为之感叹!
还有一个例子说的是俩人合租一个房子。有两个房间,一大一小如何分配房间和分摊租金。假设甲比乙有钱,就是说双方都认为他该住大房间且多付钱。至于多付多少双方产生了矛盾。乙力图把大屋的好处夸大,使得甲多掏钱,因为总租金固定自己就可以少出钱;甲则反之。设计了很多方案,最终的解决方案也极其简单:

让两人各自写下大屋和小屋的租金,然后对大屋出价高的住大屋,租金取其均值。比如:

甲出价:大屋700元,小屋300元
乙出价:大屋600元,小屋400元
最终结果:甲住大屋付650元,乙住小屋付350元。

这种方法的好处有二:
  1. 甲不敢把大房间价格压得过低,乙不敢把大房间太得过高。因为他们都知道,如果要是超过了对方的价位,就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房间。他们会倾向于说实话。
  2. 对每一方来说,自己想要的房间都比自己的开价还低。这种超过预期的结果必将使得皆大欢喜。
这两个例子的共同点是保留物品归属权,先定价(每碗粥的多少)再根据价格定归属。运用的规则和拍卖差不多。而且两个制度都考虑到了平衡问题----每个人都参与:“分粥”的最终解决方案要求大家轮流分粥;“分房”的方案中最终各屋的租金是取双方平均值。这样做是有什么用意,还是纯粹的美学考虑(因为平衡是美学标准之一)?

好吧,假设分粥的人还是最后拿,但分粥人固定,每天都是他。这个人要是测量有问题,尽管不是故意的,但还是分出来有多有少;或者有人认为他测量有问题,导致后拿的人吃亏。没有掌过勺的人很容易有怨言。还是轮流吧,每天的分粥的人轮流,拿粥的顺序也轮流,这样大家就平等了。

至于“分房”如果完全采用拍卖规则:对大屋出价高的人以其出价得大屋。完全不考虑出价低的人的意见。那会怎样?显然出价低的人得到小屋的价格会更低,他会更高兴。而出价高的人则不会那么高兴,尤其是当他看到对方的出价后会觉得自己做了冤大头,多出的利益部分都让对方占了。就好像买家和卖家对交易的商品各自有心理价位,交易如能成功一定买家心理价位比卖家高,成交价在两者之间,这样各自有利润分配。如果最终以买家的心理价位成交了,这个买家等于一点都没赚到,好处全给卖家了,他能高兴么?

如此看来,不管是否考虑到美学,制定一个规则的时候“平衡”还是有其意义的。让参与到交易的每个人都参与到价格的制定中来,这能让大家都感到“公平”。所谓公平不就是每个人心理不同尺度的妥协折中么?

还有一个例子是关于股权转让的。假设一家公司还没上市,股价不定。这时候如果有股东要退出,该以什么样的价钱成交呢?

一个建设性的方案是:让所有股东都对这家公司总资产估值。估值最高的股东有权且有义务以他出的价位买下其他股东手头的股份。

这很像拍卖,价高者得之。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关于购买力。如果出价高的人买不起整个公司的话他的出价还有什么意义呢?万一发生挤兑,所有股东都以这个价格抛售股票而他又不能全部购买怎么办?这种方案的结果可能是:
  1. 所有的股东报出的总资产评估低于他本人的全部资产(包括银行信用及一切可以筹集到的资金)。公司总资产可能被低估。
  2. 最高报价者无法以自己所报价格兑现股票。
如果做到总资产不被低估而又保护股票收购者的信用呢?改变单一报价规则,交易价格随成交量浮动?变一次报价为多次报价,每成交一定数额的股票就重新报价一次?或者遵循美学法则让交易价格为双方报价平均?除了现有的股票交易制度,这个起源于十七世纪荷兰东印度公司几个世纪来不断发展完善的经典金融体系,我想不出更完善的制度。

一个好的制度应该经得起考验。很多当初认为是造福大众的制度,后来证明是一团糟。上世纪后半叶很多国家的勇敢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据说在日本前些年通过了一条法律,规定要严惩酒后驾车人,比一般的交通事故处分严厉许多倍。这个法律在议会以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多数通过,几乎没有人认为这么做有什么不对。可后来证明这个法律实在烂透了。因为酒后驾车的司机一旦撞人,他肯定不会立刻报案,宁可逃出去躲一阵,然后回来自首。这时候因为已经验不出酒精含量,所受的处罚就比立刻报案要低很多。所以这项法律的后果就是,酒后撞人的司机更倾向于见死不救。从该法律实施之日起,统计显示撞人后逃逸事件激增。据说后来议会又开始讨论如何修改这条法律,以改变当前现状。呵呵,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但无论如何,我始终相信制度的设计和完善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手段。通过刷小聪明,或者从道德上要求当事人为对方让步,这样的做法总成本极大而且可能导致道德沦丧--当好人吃亏,王八蛋才去当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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